移民局正式受理孩童时期到达美国并要求延缓司行为的申请
2012年08月16日


美国移民局于2012年8月15日正式贯彻其2012年6月15日颁发的对孩童时期非法来美,已经或即将在递解出境程序被递解出境的“孩童”所递交的延缓司法递解程序申请。任何满足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向移民局递交请求延缓司法(递解出境)程序的申请:

第一: 在2012年6月15日小于31岁;
第二:在16岁生日之前来美
第三:自2007年6月15至今连续在美居住
第四:2012年6月15日及递交申请之人在美国境内
第五:2012年6月15日之前偷渡来到美国,或合法的移民身份在2012年6月15日过期
第六:目前尚在就到学校,或已经从美国高中毕业,或获得基础教育证书, 或在美国军队荣誉退役
第七:没有重罪或严重轻罪记录并对美国社会及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

凡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将移民局要求的证据收集齐全后,连同相关表格及申请费一并递交移民局。并等待移民局的审理结果。对于从来没有在递解出境程序, 或其递解出境的司法行为已被终止的申请人, 其递交延缓司法行为的年龄一定达到15岁。

需要指明的是, 延缓司法行为的申请并不能带给申请人带来合法身份,也不会豁免其在该申请批准之前在美累计的非法滞留的时间(除非在申请时申请人的年龄小于18岁)。但申请人可获得在美合法工作的劳工卡。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 由于该项政策只是移民局的一项备忘录,而非议会通过的法律,所以这项政策可能未经移民局的事先通知,随时被修改,终止甚至废除。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 该程序 也不适用于目前持有任何非移民合法身份的当事人。 它只适用于在2012年6月15日或之前不具有任何合法身份的当事人。

如您有提交这类申请方面的任何疑问, 鉴于潘雅然律师在移民领域的丰厚经验, 欢迎随时打电话(508-366-8989 或 617-849-8666),或email(yaran@panlawyer.com) 咨询。 潘律师愿意给您随时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