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 贸易协定下的投资签证


E-2投资签证是为便于和加强美国与有关跟其签有双边经贸与航海协约的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 这些国家包括加拿大, 中国(台湾), 日本, 韩国, 墨西哥, 菲律宾, 泰国, 等等。


E-2投资签证的法律定义 - 已投入资金或正在投资过程中。 投资者必须出示其已向企业投入大额资金, 或正积极地进行着投资之举。 对于尚在组建的企业, 一定要证明已经注入运营的资金,且具风险性。


所谓大额资金并没有具体的金额数量规定, 但比须满足有关参比公式, 即有效投入的资金数额与已存在于市场上的相类企业的市场价值之比值, 若是新创企业, 与所创成本之比值。 资金的风险性取决于资金的来源。 一般而言, 来自私人的资金或资产可视为具有风险性的资金。 信贷不可用作风险资金。 另外, 仅有投资意向, 或出具银行存储的闲置资金, 有投资计划, 但没有实际的资金投入, 均不能满足作为投资所需的 “大额资金”。 总之, 有效的投资必须是实在的且伴有商业或企业行为, 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而不仅仅是维持生计, 同时, 它必须能够促进美国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