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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身份保护法所确立的儿童的年龄

        美国移民局2008年5月6日颁发的备忘录对其以往历次的对儿童身份保护法(以下简称CSPA) 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最新及重大修订。从而使相当一批受益人在调身份之际, 即使年龄已超过21岁, 仍然能享受法律所赋予儿童的所有权益(注: 移民法中, 21岁以下未婚子女统称儿童)。 随着近期一批在移民局等待多年之久的兄弟姐妹移民案件的批准, 很多当事人电话咨询CSPA的相关法律细节。 
 
这里首先需要澄清的是2008年5月6日的备忘录不适用于以下情形的当事人:
第一: 2002年8月6日CSPA生效之日, 移民局或相应领馆已对受益人的移民或调身份申请做出最终裁决;
第二: 受益人于2002年8月6日之后递交移民或调身份申请, 该申请最终被否决的原因不是纯粹基于受益人的超龄因素。
 
下面本文拟就提问最多的相关事项作出以下简单咨询。
 
  1. 如果主申请人是美国公民, 且在收益人21岁之前递交了移民申请, 则受益人不存在年龄超期问题, 故而受益人在拿到绿卡之前一直可以享受儿童的待遇。
  2. 对于非美国公民的申请人, 申请人或亲属移民的间接受益人, 其子女的CSPA年龄的计算方式为:在排期排到之日, 移民局收到主申请人申请的日期减去移民申请在移民局等待的时间, 即为未成年受益人的CSPA年龄。 如果计算结果, CSPA年龄在21岁以下, 只要调身份或通过领馆的移民申请在一年之内提出, 受益人在身份最终拿到之前, 始终享受未成年儿童的待遇。
  3. 对于在新规定实施之前, 被移民局或领馆基于超龄否决的案件, 如果移民申请在2002年8月6日之前得到批准, I-485或通过领馆调身份的申请在2002年8月6日之后递交, 且递交的时间在排期到来之即一年内提出, 而案件最终被否决的唯一原因是超龄问题(age out), 当事人可在新条例实施之日(2008年5月6日)的任何时间向地方移民局提交 “重新考虑” 的申请。 移民局对此类申请免费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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